统一目录系统
发布日期:2017-01-16来源:查看原文

在各级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,对列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统一标准,实现“三级四同”,即省、市、县三级政府部门相同的政务服务事项,其事项名称、事项类型、法律依据、基本编码统一,建立由省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、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、各实施机关政务服务事项清单(以下分别简称省级清单、市级清单、实施清单)等三类清单组成的全省(区、市)政务服务清单体系。

特色:

统一规范: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由省级、市级政府统一制定发布。对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,按照统一标准自上而下予以规范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纵向不同层级、横向不同区域间,保持权力名称、类型、依据、编码等要素相对统一。

全面准确:涵盖省、市、县、乡依申请实施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。确保清单之外无权力,纵横间权界清晰、分工合理、权责一致。

合法有效:清单发布前须经审改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。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不得擅自增加、减少、转移行政权力。

动态管理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设立、修改、废止时,应及时更新事项清单及相关要素。

便于应用:政务服务事项设定可分为主项、子项,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,对事项编制部门发布的主项和子项进一步拆分为办理项。